(《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规章(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社组织与行为,保护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与农民增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定名为______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位于______。
第三条 本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遵循“入社自愿、退社自由、*管理、盈余返还”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四条 业务范围包括:农产品种植、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业技术推广、信息服务等(以登记机关核准为准)。
第二章 成员
第五条 成员须为从事农业生产或经营的自然人、组织,承认本章程,履行入社手续。
第六条 成员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服务及设施;
(三)按交易量(额)比例分享盈余;
(四)查阅章程、财务报告;
(五)退社时按章程规定退还资格份额。
第七条 成员义务:
(一)遵守章程及决议;
(二)按约定出资;
(三)按交易量(额)参与合作社业务;
(四)承担亏损及债务;
(五)维护本社利益。
第八条 成员退社须提前三个月书面申请,财务年度届满办理退社结算。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成员大会为本社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发展规划、财务报告;
(四)决定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
第十条 成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决议经表决权过半数通过,重大事项需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一条 设理事长一名,为本社法定代表人;理事若干名,任期三年,可连任。理事长负责日常经营。
第十二条 设监事一名,监督财务及业务执行情况,不得兼任理事。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补助、他人捐赠等。
第十四条 成员出资额及份额须记载于成员账户。出资可转让,但须经理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 提取公积金(不低于年度盈余10%)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
第十六条 盈余按成员与本社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60%。
第十七条 财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财务报告须经监事审核。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
第十八条 合并或分立须成员大会决议通过,依法办理登记。
第十九条 解散事由包括:
(一)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分立需解散;
(三)依法吊销执照。
第二十条 解散时成立清算组,清理财产后按成员账户份额返还剩余财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章程修改需成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相关法律处理。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成员大会。
(以下为签署页)
全体发起成员签名(或盖章):
1. ______
2. ______
(略)
日期: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