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执字第038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市××餐饮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
经查,你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存在未按规定处理餐厨垃圾、将废弃物直接排入市政雨水管网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及《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八条之规定。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影像资料及询问笔录为证。
依据《××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及《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现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于2024年5月15日前完成排污设施整改;
2.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账户:××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市人民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盖章)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