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教职工行为,调动工作积极性,提升保教质量,营造积极向上、公平有序的工作环境,特修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制度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以激励为主、惩戒为辅,注重教育与改进。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园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 奖励细则
第四条 奖励类型分为:通报表扬、绩效加分、年度评优、物质奖励。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通报表扬及绩效加分:
1. 爱岗敬业,超额优质完成本职工作,学期考核优秀。
2. 在园内外各类比赛、评比中获得荣誉。
3. 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对改进园所工作产生显著效果。
4. 成功防止或处理重大安全事故,维护幼儿及园所安全。
5. 在保育教育、家长工作、环境创设等方面有突出创新或贡献。
6. 团结协作,主动承担额外任务,表现突出。
第六条 绩效加分与月度、学期考核挂钩,具体分值由园务会核定。
第七条 年度评优根据全年综合表现,结合考核与民主评议,评选“优秀教师”“优秀保育员”“先进工作者”等,给予荣誉证书及奖金。
第八条 对贡献特别重大者,经园务会研究可给予特殊物质奖励。
第三章 惩戒细则
第九条 惩戒类型分为:口头警告、书面警告、通报批评、扣除绩效、调离岗位、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
1. 上班迟到、早退、擅自离岗,月内累计三次。
2. 当班期间从事与工作无关事宜,经提醒不改。
3. 仪容仪表、言行举止不符合职业规范,造成不良影响。
4. 未能按时完成常规工作,经督促后完成。
5. 与同事发生无原则纠纷,影响工作氛围。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予通报批评并扣除相应绩效:
1. 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情节轻微且未造成后果。
2. 因工作疏忽导致幼儿发生轻微意外事故(如磕碰青肿)。
3. 对家长态度生硬,引发一般性投诉,经查证属实。
4. 散布不实言论,影响园所内部团结。
5. 浪费公共资源,造成一定损失。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给予调离岗位、停职检查或解除劳动合同:
1. 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影响。
2. 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幼儿明显伤害或财产较大损失。
3. 工作严重失职,产生恶劣影响或重大隐患。
4. 违反职业道德,收受家长贵重财物或利用职务谋私。
5. 年度考核不合格,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
6.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园所规章制度。
第四章 执行程序
第十三条 奖励由部门推荐或个人申报,园务会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惩戒由部门负责人提出,园务会调查核实,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后作出决定。涉及解除劳动合同的,按《劳动合同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所有奖惩决定均记录存档,作为考核、晋聘依据。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园务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落款:XX幼儿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