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2024〕罚字第037号
被处罚单位/个人:××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市××区××路××号
经查,你单位在××区××路××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 未按规定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施工现场大面积裸露土方未覆盖,造成扬尘污染;
2. 未经批准夜间进行高噪声作业,影响周边居民正常生活。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及《××市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及《××市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十条,现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 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2.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市财政局指定账户(账户信息:××××××××)。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市人民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市××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市生态环境局(盖章)
2024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