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可制定施行细则。本指南基于该条例及多省市现行细则,旨在为理解与执行房产税政策提供参考框架。
一、征收范围与纳税人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具体范围由各地方划定,通常包括市区、郊区中设有街道办事处或居民委员会的地区、县城城区、建制镇镇区及指定的工矿区。
纳税义务人主要为房产的产权所有人。产权属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当地或产权未确定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二、计税依据与税率
计税依据分为两种:
1. 自用房产: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算。国家条例规定的减除幅度为10%至30%。各省细则具体执行标准不一,例如辽宁省、四川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均规定一次减除30%。湖北省则根据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不同,设定了20%至30%不等的减除标准。
2. 出租房产: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税率相应分为两档:依据房产余值计算的,税率为1.2%;依据租金收入计算的,税率为12%。湖北省细则对房产部门及个人出租房屋明确适用12%的税率。
三、免税与减税规定
除《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的免税房产(如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房产,财政拨付经费单位自用房产,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房产,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产等)外,各地细则通常补充了以下免税或减征情形:
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自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等自用房产。
经有关部门鉴定属危险、毁损不堪居住并已停止使用的房产。
经批准关闭、停产的企业在停产期间闲置未用的房产。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此条在部分细则中列为免税项)。
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程序申请定期减征或免征。
四、征收管理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规定,各地执行不一,如北京市规定全年税额分两次缴纳,四川省规定可于当年五月、十一月两次缴纳。
纳税人需据实向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房产坐落、原值、租金收入等情况。发生新建、改建、出售、出租等情形时,应及时办理变更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