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大会”)的议事程序,保障会员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提高大会议事效率与决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大会是本单位工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大会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议事程序,保证决议的合法性与有效性。
第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大会及其预备会议、全体会议、分组会议等各环节的议事活动。
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
第四条 大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基层工会委员会、三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或上级工会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五条 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第六条 大会的召集与主持由本届工会委员会负责。大会开幕前应举行预备会议,通过大会主席团名单、会议议程、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及其他需确认的事项。
第七条 大会设秘书处,在主席团领导下负责会议的具体会务工作。
第三章 议案的提出与审议
第八条 工会委员会、各代表组或三名以上会员代表联名,可向大会提出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第九条 议案应在大会规定的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提交秘书处。内容应包括:案由、案据和具体方案。
第十条 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向大会作说明。大会有权对议案进行审议、修改或否决。
第十一条 审议议案时,代表可充分发表意见。会议主持人应保证各方意见得到合理表达。
第四章 讨论与表决
第十二条 大会对列入议程的议题进行充分讨论。讨论可采取全体会议与分组会议相结合的形式。
第十三条 大会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举手表决或其他民主方式。具体方式由主席团提议,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十四条 大会选举及通过涉及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决议、决定,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第十五条 大会表决须经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全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六条 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章 发言与秩序
第十七条 代表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须经会议主持人同意。发言应简明扼要,同一议题每人发言一般不超过规定时间。
第十八条 会议期间,所有与会人员须遵守会议纪律,维护会议秩序,服从主持人安排。不得从事与会议主题无关的活动。
第六章 会议记录与文件
第十九条 大会秘书处应如实、完整记录会议情况,形成会议纪要。重要发言应记录要点。会议记录由秘书处负责人和会议主持人签字确认后归档。
第二十条 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应及时形成正式文件,向全体会员公布,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大会所有文件、资料由工会委员会统一保管,供会员代表查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工会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经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由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