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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通用条款_《建设工程通用施工合同条款适用指引与规范》

本指引旨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的理解与适用提供实务操作规范与风险提示。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的性质、构成与核心功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国家市

本指引旨在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的理解与适用提供实务操作规范与风险提示。

第一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的性质、构成与核心功能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合同条款是其核心组成部分之一。它是由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通用条款共计20条,其内容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强制性要求,也兼顾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通用条款的设计目标是提供一个公平、合理的合同基础框架,其主要功能在于:(1)确立合同履行的基本规则和程序,为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等多方主体提供共同的行为准则;(2)明确在无特别约定情况下的风险分配原则,例如不可抗力、不利物质条件的后果承担;(3)为解决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变更、索赔、争议等问题预设标准化的处理路径。它通常与“合同协议书”和“专用合同条款”共同构成完整的合同文件。其中,“合同协议书”约定了工程概况、工期、价款等核心商业条款,“专用合同条款”则用于对通用条款进行细化、补充或修改。三者的解释顺序,通常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一般遵循协议书优先于专用条款,专用条款优先于通用条款的原则。

第二部分:关键条款适用指引与规范要点

以下选取部分关键通用条款,阐述其适用要点与风险防范:

1. 一般约定(第1条): 此部分是整个合同的基石,明确词语定义、语言文字、适用法律、标准规范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实践中,应特别关注“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条款。根据通用条款1.5,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非专用条款另有约定,通常解释顺序为: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录、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等。清晰的定义和明确的解释顺序是避免争议的前提。

2. 发包人与承包人义务(第2、3条): 通用条款明确了双方的核心义务。发包人的核心义务在于提供符合施工条件的现场、基础资料、取得必要许可,并按约定支付合同价款。承包人的核心义务则包括按约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接受监理人监督、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负责等。其中,关于发包人“支付合同价款”(2.6)和承包人“分包”(3.5)的条款需重点规范。发包人逾期支付将构成违约并可能承担利息;承包人进行专业分包必须遵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且不得将主体结构工程进行分包。

3. 工期和进度(第7条): 该部分规定了开工、暂停施工、工期延误、提前竣工等情形。对于“工期延误”(7.5),通用条款区分了因发包人原因、承包人原因及非双方原因(如不利物质条件、异常恶劣气候)导致的延误,并规定了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在处理工期索赔时,承包人须严格遵守“索赔期限”(第19条)的规定,及时发出通知并提交详细报告,否则可能丧失索赔权利。

4. 变更、价格调整与合同价格(第10、11、12条): 这是合同履行动态管理的核心。通用条款赋予了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的权利(10.2),并规定了变更估价的原则和程序(10.4)。对于因市场价格波动和法律变化引起的价格调整(第11条),合同应明确是否调整以及具体的调整方法(如价格指数调整法)。合同价格形式(12.1)通常分为单价合同、总价合同等,不同的价格形式下风险分配和计量支付规则差异显著,必须在签约时明确。

5. 竣工验收与结算(第13、14条): 通用条款规定了从分部分项验收、竣工验收到最终结清的全过程程序。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后,发包人的审核期限、逾期未完成审核的后果(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结算报告)是结算阶段易发争议点,虽在通用条款中有原则规定,但具体时限和程序建议在专用条款中进一步明确。

6. 缺陷责任与保修(第15条): 需明确区分“缺陷责任期”与“保修期”两个概念。缺陷责任期是扣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通常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期满后发包人应返还质量保证金。保修期则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针对工程不同部位规定了不同的最低年限,是承包人承担无偿修复责任的期限。

7. 索赔与争议解决(第19、20条): 索赔条款(第19条)设置了程序性“阀门”,要求索赔方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一定期限内(通常为28天)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并提交详细索赔报告。争议解决条款(第20条)约定了和解、调解、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等多种途径。合同当事人必须明确选择仲裁或诉讼作为最终解决方式,二者只能择一,且约定必须明确、有效,否则可能导致约定无效。

第三部分:与专用条款及分包合同的衔接规范

通用条款的原则性决定了其必须与专用条款配合使用。专用条款的编号与通用条款一一对应,其作用是对通用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作出另行约定。在使用时,应避免直接涂改通用条款文本,而应在专用条款的对应位置进行约定。若对某通用条款无特别约定,则应在专用条款横线处填写“无”或划“/”,以表明直接适用通用条款。

在涉及专业分包时,需注意总包合同与分包合同的衔接。例如,《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BF-2014-0213)的通用条款明确,分包合同文件包括“除总包合同工程价款之外的总包合同文件”,且分包人应与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总包合同中的技术、质量、安全、工期等要求(除价款外)通常约束分包人。承包人在签订分包合负有将总包合同中相关条款向分包人交底的义务。分包合同的履行不得违反总包合同的约定,分包人也原则上不应越过承包人与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阅读提示

可以从开头点题、段落层次、细节描写和结尾升华四个角度借鉴本文写法,用于日常作文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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