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拿到这个选题,说明你意识到了问题的核心:规则是写在那儿了,但用起来总感觉“差点意思”。咱们不谈那些书本上的大道理,就聊聊这个规则在咱们自己法庭上遇到的真实麻烦,以及怎么才能让它更接地气。
首先得看清楚困境在哪。最大的麻烦,是“排非”申请启动太难。被告人或律师提出来,光说有刑讯逼供不行,你得提供线索或者材料。这就成了一个死循环:被关着的人,怎么去收集证据证明自己被打过?结果往往是,申请提了,法庭认为“线索不明”,调查程序压根不启动。第二个麻烦是,真启动调查了,查证也难。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况还是少,多数是一纸《情况说明》了事,上面盖着公章,写着“我单位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严格依法,无非法取证行为”。这东西证明力有多大,大家心里都清楚,但法庭很多时候就认这个。第三个麻烦更根本,就是“重实体、轻程序”的老思想还在起作用。法官心里可能也怀疑证据来路不正,但一看,这口供、这物证,对定案太关键了,真排除了,案子可能就判不下去了。为了“不放过坏人”,有时候就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在量刑上“酌情考虑”。这导致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成了“纸老虎”,吓唬作用大于实际咬合力。
为什么在“审判中心主义”这个视角下看,这些问题更突出了呢?因为审判中心主义要求法庭是说了算的地方,证据能不能用,得在法庭上真刀地辩清楚,由法官独立判断。但现在的情况是,侦查阶段形成的案卷材料,到了法庭上依然具有压倒性优势。法庭调查很大程度上成了对侦查结论的确认。这就好比一场比赛,裁判还没吹哨,一方已经带着巨大的比分优势进来了,另一方再怎么*对方犯规,裁判也很难推翻既成事实。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本意,是要给裁判(法庭)一把哨子,去纠正侦查阶段的犯规行为,可这把哨子现在吹不响,或者吹响了也没人当真。审判的中心地位就立不起来,还是“侦查中心”的老样子。
那怎么办?得找本土化的路子,让规则在咱们的司法土壤里能扎根。第一条,必须降低“排非”程序的启动门槛。不能苛求被告人提供确切证据,只要他能说出具体的时间、地点、人物、方式等线索,让人听了觉得“有这可能”,法庭就应该启动调查。这等于把举证责任往侦查机关那边挪一挪,让他们来证明自己取证合法。第二条,得动真格地落实侦查人员出庭。不能总拿一张纸应付。法官要硬气点,对于重大案件或争议大的,应当通知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拒不出庭的,那份《情况说明》就不能作为证明取证合法的依据。第三条,也是关键,得真正落实“程序性制裁”的后果。不能排除完非法证据,在量刑上找补回来。非法的就是非法的,排除后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由此导致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的,该宣告无罪就得宣告。只有让违法取证者付出“败诉”的代价,规则才有牙齿。还得在整个系统里灌输“审判中心”的意识。法官、检察官、侦查人员都得明白,案子最终是在法庭上定,所有证据都得在法庭上经受考验,侦查活动只是为审判做准备,而不是审判本身。这个观念不转过来,再好的规则也白搭。
让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好用,不是修修补补条文就行,它牵涉到整个刑事诉讼权力结构的调整和司法观念的转变。从审判中心主义的视角去看,就是要让法庭有权威、有能力去审查侦查行为的合法性,把规则从纸面上的权利,变成被告人手里实打实的武器,也让公平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在法庭上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