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书
×检刑诉〔2024〕×号
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张××,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99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省××市××县××村,现住××市××区××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4年×月×日被××市公安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月×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张××未委托辩护人。
本案由××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4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4年×月×日晚22时许,被告人张××与朋友李××(另案处理)在××市××区××烧烤摊饮酒。期间,因邻桌顾客王××起身时不慎碰到张××背部,张××遂起身辱骂王××。王××道歉后,张××仍不罢休,上前推搡王××,并抄起桌上一个空啤酒瓶砸向王××头部,致王××头部受伤倒地。随后张××继续对王××进行踢打,并掀翻旁边餐桌,导致现场秩序严重混乱,其他顾客惊慌躲避。经法医学鉴定,王××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案发后,烧烤摊店主赵××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被告人张××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
2. 证人证言:证人李××、赵××、现场多名顾客的证言;
3. 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的陈述;
4.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的供述;
5. 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张××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并任意损毁财物,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2024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