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仓库安全管理,规范仓储作业流程,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公司财产与员工人身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所有仓库(含原材料库、成品库、备品备件库等)的安全运行与管理。所有仓库工作人员、外来入库人员及协作单位人员均须遵守。
第三条 仓库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属地管理责任制。
第二章 人员安全管理
第四条 仓库工作人员须经岗位安全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定期接受复训。熟知消防器材使用、应急逃生路线及预案。
第五条 进入仓库区域必须穿戴整齐工装,佩戴件。严禁携带火种、易燃易爆品入库。禁止酒后上岗、疲劳作业。
第六条 非仓库工作人员因公入库,须经仓库主管批准,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由仓库人员陪同。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第七条 装卸、搬运、堆码等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器械设备,防止货物倒塌、人员砸伤、扭伤。
第三章 仓储作业安全管理
第八条 货物堆码必须符合“安全、方便、节约”原则。堆垛稳固整齐,距照明灯具、消防设施、电源线路、仓库墙体保持安全距离。主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支通道宽度不小于0.8米。
第九条 货物分类、分区、分库储存。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必须设专库储存,符合国家特殊管理规定,设置明显标识。
第十条 库存物品应上盖下垫,防潮防霉变。定期检查货物状态,发现异常(如渗漏、变质、包装破损等)立即上报并处理。
第十一条 仓储机械设备(如叉车、堆高机等)必须由持证人员操作,定期维护保养。行驶或作业时遵守速度规定,注意瞭望,严禁超载、载人。
第十二条 入库、出库、盘点作业必须单据齐全、手续完备、数据准确,做到账、卡、物相符。夜间作业须有充足照明并加强安全监护。
第四章 设施设备与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仓库建筑、货架等设施应定期检查维护,确保结构安全。防雷、防静电设施每年检测一次。
第十四条 电气设备及线路必须由专业电工安装、维修,严禁私拉乱接。库内严禁使用碘钨灯、电炉等易发热电器。下班后必须切断非必要电源。
第十五条 仓库按标准配置足量、有效的消防器材(灭火器、消防栓等),设置于明显易取位置,严禁堵塞。定期检查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第十六条 库房内及周边严禁吸烟、明火作业。确需动火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落实防火措施,专人监护。
第十七条 保持安全通道、疏散通道、消防车道畅通无阻,严禁任何形式占用、堵塞。
第五章 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十八条 仓库实行日常巡查、周检、月检及专项安全检查制度。检查内容包括:消防设施、电气安全、货物堆码、设备状态、人员行为、环境秩序等。
第十九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须立即记录并上报。能当场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制定整改计划,落实责任人、措施和期限,限期整改并验收。
第二十条 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如实记录检查、整改、验收情况,形成闭环管理。
第六章 应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制定仓库火灾、泄漏、倒塌、自然灾害等专项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二条 仓库内设置清晰的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和路线图。发生事故时,现场人员须立即报告,并按预案进行初期处置和疏散。
第二十三条 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原因未查清、责任人员未处理、整改措施未落实、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部门与人员,视情节轻重按公司相关奖惩制度处理。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公司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