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党员身份证明材料的出具工作,根据党内有关规定,现将相关要求说明如下:
一、出具主体
党员身份证明应由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基层党组织(党支部、党总支或党委)负责出具。流动党员可凭《流动党员活动证》或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提供的证明材料,向当前所在地或单位党组织申请协助核实。
二、证明内容
证明材料应包含以下要素:
1. 党员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
2. 入党时间(转为正式党员日期);
3. 所在党支部名称及组织关系隶属情况;
4. 党员当前党籍状态(正常/暂停/其他情况);
5. 证明材料用途(如报考、政审等);
6. 出具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并加盖公章。
三、办理流程
1. 党员本人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说明事由;
2. 党组织核实党员档案及当前党籍信息;
3. 填写统一格式的《党员身份证明》或出具说明函;
4. 经党组织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加盖公章;
5. 登记备案,将复印件留存归档。
四、注意事项
1. 证明内容须准确、完整,不得涂改或添加无关信息;
2. 原则上不出具空白证明,确需邮寄或转递的应密封处理;
3. 对已转出组织关系但未接收的党员,原党组织可出具临时证明并注明转出日期;
4. 对党籍状态存疑的,须待调查核实后方可出具。
五、纪律要求
党组织应严肃对待证明出具工作,对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的行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党员不得伪造、冒用证明材料,违者按党纪处理。
(出具单位党组织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