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提升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切实保障档案信息的安全与完整,更好地服务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干部人事档案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干部的重要依据,是党的重要执政资源。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确保档案工作的正确政治方向。
第二条 本规定旨在规范干部人事档案的收集、鉴别、整理、保管、转递、利用等各环节管理,强化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维护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严肃性。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国有企业等单位管理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
二、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四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实行集中统一、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是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承担具体管理职责。
第五条 各单位应明确分管领导,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配备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具备专业知识的专职或兼职档案工作人员。档案工作人员应相对稳定,并接受专业培训。
第六条 档案工作人员职责包括:负责档案的接收、鉴别、整理、保管、转递、统计;办理档案的查阅、借阅和出具相关证明材料;登记档案的转入、转出及材料收集补充情况;做好档案的安全、保密和保护工作;调查研究档案工作情况,提出改进意见;推广应用档案现代化管理技术等。
三、档案内容的规范管理
第七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如实反映干部的德、能、勤、绩、廉情况。重点规范以下十大类材料的收集归档:履历类;自传类;考核鉴定类;学历学位、职称、学术、培训材料类;政审、审计、审核类;党、团材料类;表彰奖励类;违纪违法处理处分类;工资、任免、出国、会议代表类;其他可供参考的材料。
第八条 建立健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机制。形成档案材料的部门应在材料形成后一个月内,按要求将材料送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任何个人不得私自保存或擅自销毁应归档材料。
第九条 严格档案材料鉴别。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对收集的材料进行认真鉴别,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信息是否真实。对不应归档或手续不全的材料,需退回材料形成部门补办或按规定处理。
第十条 规范档案整理装订。按照《干部人事档案整理工作细则》要求,对档案材料进行系统整理、分类排序、编目、技术加工和装订成卷,做到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
四、档案日常保管与利用
第十一条 设立专用档案库房,落实防火、防盗、防潮、防高温、防光、防尘、防鼠、防虫等“八防”措施。库房应配备铁质档案柜、空调、除湿机、温湿度计、消防器材等设施,无关人员不得进入。
第十二条 建立科学完善的档案登记和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转出、借阅、归还以及档案数量、保管状况等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和定期统计。
第十三条 规范档案查阅、借阅和复制程序。查阅、借用档案必须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原则上只能在档案室内查阅。确需借出或复制部分内容的,须经严格审批并限期归还。严禁任何个人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第十四条 利用档案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污损、折叠档案材料,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五、档案转递与信息化安全
第十五条 干部调动、职务变动或单位变更后,其档案应及时转递至新的主管单位。转递档案必须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严禁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转出档案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填写《干部人事档案转递通知单》。
第十六条 积极推进干部人事档案数字化工作。数字化工作应制定严格方案,确保安全保密。数字化后的档案信息应建立专用存储系统,与互联网物理隔离。
第十七条 强化数字档案信息安全保障。建立严格的权限管理制度、操作日志留痕制度、数据备份与恢复机制。用于档案管理的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严禁连接互联网,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病毒查杀。
第十八条 档案工作人员和接触档案信息系统的人员必须签订保密承诺书,牢固树立保密意识,自觉遵守各项保密规定。
六、纪律与监督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员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涂改、伪造、抽取、撤换、销毁档案材料的;
(二)利用职务或工作之便,泄露档案内容或为他人篡改档案提供方便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丢失、泄露或重大安全隐患的;
(四)在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转递等工作中,故意拖延、刁难或拒不办理,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定期开展档案工作自查,上级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七、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发布单位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发文单位公章)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