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甲方全称]
乙方:[乙方全称]
鉴于甲乙双方在[简述合作背景,例如:项目合作、业务接洽等]过程中,甲方将向乙方披露或乙方可能接触、知悉甲方的某些保密信息,为明确双方保密责任,保护甲方合法权益,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信息保护约定条款如下:
一、定义条款
1.1 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是指甲方以口头、书面、电子或其他任何形式向乙方披露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甲方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甲方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的所有信息及数据。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技术资料、设计方案、商业计划、、财务数据、营销策略、未公开的发明创造及任何其他商业秘密。
二、乙方保密义务
2.1 乙方仅可为履行本协议约定之合作目的使用保密信息,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2.2 乙方应采取与保护自身同类保密信息相同程度的审慎措施保护甲方保密信息,该措施不应低于合理保密管理标准。
2.3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包括其关联方、雇员、顾问中无需知悉的人员)泄露、披露、传递或允许其使用保密信息。
2.4 乙方仅可向其确有知悉必要的雇员、顾问披露保密信息,且须确保该等人员受到同等保密义务的约束。乙方应对其雇员、顾问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三、甲方权利义务
3.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保密义务。
3.2 甲方应明确标识或以其他方式使乙方能够识别其所披露的信息属于保密信息。对于口头披露的信息,甲方应在披露后[例如:十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确认其保密性质。
四、例外情况
4.1 乙方在以下情形下无须承担保密义务:(a) 该信息已为公众所知晓(非因乙方违约所致);(b) 乙方能书面证明其在甲方披露前已合法持有且无保密义务的信息;(c) 乙方依法从有权披露的第三方正当获取的信息;(d) 根据法律法规、有权司法机关或部门的强制性要求必须披露的信息(但乙方应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提前通知甲方)。
五、保密期限
5.1 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自甲方披露保密信息之日起生效,至该等信息进入公有领域之日止,不因本合作关系的终止或解除而失效。
六、知识产权
6.1 甲方披露保密信息不构成对其所拥有的任何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的转让或授权。所有保密信息及其载体所有权均归甲方所有。
七、违约责任
7.1 若乙方违反本协议项下保密义务,应立即停止违约行为,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7.2 乙方应赔偿因其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直接及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利润损失、商誉损失、维权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等)。
八、其他
8.1 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依其解释。
8.2 因本协议产生之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8.3 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甲方全称]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盖章):[乙方全称]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