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1. 为规范放射科诊疗工作,保障医疗质量与安全,保护患者、工作人员及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际,修订本规定。
2. 本规定适用于放射科所有涉及放射诊疗、设备管理、辐射安全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活动与人员。
二、组织管理与职责
1. 放射科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全面负责科室医疗、教学、科研、安全及行政管理工作。
2. 设立放射防护与安全管理小组,指定专职或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负责日常辐射安全监测、防护措施落实及人员健康管理。
3. 科室所有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及职业健康检查。
三、放射诊疗工作规范
1. 严格执行各项操作规程和诊断标准。检查前必须核对患者信息、检查部位及申请单,告知患者辐射风险及注意事项,对育龄妇女及儿童应优先考虑非放射检查方法。
2. 实施介入放射学等特殊操作时,必须遵守无菌技术规范,并采取最优化防护措施,确保患者和操作者受照剂量达到合理最低水平。
3. 急诊检查应绿色通道优先,但不得简化安全核查与防护流程。出具诊断报告应遵循审核制度,实行双签名(急诊等特殊情况可后补审核)。
四、设备与场所安全管理
1. 所有放射诊疗设备必须取得配置许可,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状态检测及防护性能检测,检测不合格或国家明令淘汰的设备不得使用。
2. 放射工作场所须设置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工作指示灯及防护联锁装置。患者候诊区域与照射区域有效隔离。
3. 按照标准配备工作人员及患者防护用品(如铅衣、铅围脖、铅眼镜等),并确保其正确使用与维护。
五、辐射监测与健康管理
1. 定期对工作场所及周围环境进行辐射水平监测,记录存档。个人剂量计须按规定佩戴,定期送检,建立个人剂量档案。
2. 组织放射工作人员每年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检查结果异常者,应暂时脱离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3. 制定并定期演练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一旦发生意外照射或放射性污染能立即采取有效措施。
六、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
1. 建立科室质量管理体系,涵盖影像诊断、技术操作、设备维护及患者安全等方面,定期进行质量评价与分析。
2. 建立疑难病例讨论及误诊病例分析制度,定期组织业务学习,提升诊断水平。
3. 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七、附则
1. 本规定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最新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执行。
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由放射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