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加强放射性物料安全管理,保障人员健康与环境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放射源的采购、贮存、使用、转移及处置全过程。
二、管理职责
单位法定代表人为放射源安全第一责任人,全面领导安全管理工作。辐射安全与防护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政策并监督执行。专职辐射防护员负责日常检查、台账登记与应急处理。各使用部门负责人须落实本部门放射源的操作与保管责任。
三、放射源采购与登记
采购放射源须预先向生态环境部门申请许可,并选择持有相应资质供应商。新购放射源到货后,由辐射防护员核对编码、活度等信息,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国家监管系统信息录入,并建立纸质与电子台账,记录名称、编码、类别、活度、来源、去向等信息。
四、贮存与使用管理
放射源须存放于专用贮存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库房设置红外监控与报警装置。贮存区域需明确标识放射性标志及中文警示说明。使用放射源时,操作人员必须佩戴个人剂量计与报警仪,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每班次使用前后需核查放射源数量与状态,记录使用时间、用途及操作人。
五、转移与运输管理
内部转移放射源须提前报辐射防护员备案,使用专用运输容器,指定专人押运。外部转移(含转让、送贮)须提前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交申请,获批后方可实施。运输过程须符合国家放射性物品运输标准,确保容器密闭、固定牢固。
六、应急处理与退役
制定放射源丢失、泄漏等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发现异常情况立即启动预案,采取隔离、报告措施。退役放射源须在停用后六个月内完成清洁解控或送交有资质单位收贮,并办理注销登记。
七、监督与处罚
辐射防护员每月对贮存与使用场所进行巡检,每季度组织全面核查。对违反本细则行为,视情节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调离岗位处理;造成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单位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