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保障食品安全,规范生产行为,提升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厂实际,制定本条例。本条例适用于厂内所有与食品生产相关的部门及人员。
二、员工健康与卫生管理
1. 所有员工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并每年定期体检。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者,应立即调离生产岗位。
2. 进入生产车间前,须按规定程序洗手消毒、穿戴洁净的工作服、帽、鞋,头发不得外露。严禁佩戴首饰、涂抹指甲油、喷洒香水及携带与生产无关物品进入车间。
3. 生产区域内严禁吸烟、进食、随地吐痰及做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行为。
三、生产场所与设施管理
1. 厂区环境须保持清洁,定期除虫灭害,垃圾日产日清。生产车间按清洁程度分区(一般作业区、准清洁区、清洁区)管理,物流人流分开,防止交叉污染。
2. 生产设备、工具、容器须用无毒、无异味、耐腐蚀材料制成,使用前后须彻底清洗消毒,并定期维护保养,确保正常运行。
3. 库房原料、成品须分类分区存放,离地离墙,标识清晰。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定期盘点,防止过期、变质。
四、生产过程控制
1. 所有原辅料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索证索票齐全,建立进货查验记录。严禁使用过期、变质、污染的原料及非食用物质。
2. 严格按工艺规程操作,监控关键控制点(如杀菌温度时间、金属探测等)。如实填写生产记录,确保产品可追溯。
3. 食品添加剂须专人专柜保管,精确称量使用,严禁超范围、超*。
五、成品检验与出厂管理
1. 每批产品须经厂检验部门按标准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检验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
2. 不合格品须单独存放并标识,按规定评估处置(如返工、销毁),并记录原因及处置结果。
3. 产品标签标识须真实准确,符合国家标准,不得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或营养成分。
六、培训与奖惩
1. 新员工须经岗前食品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全体员工每年接受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培训。
2. 对遵守制度、表现突出者给予表扬或物质奖励。对违反本规定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调岗直至解除劳动合同。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七、附则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厂办公室。各岗位具体操作规范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