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客观、公正评价村干部工作实绩与德才表现,强化村级组织建设,推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精神,结合本县/乡/镇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村党组织班子成员、村民委员会班子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班子成员及由县级财政承担基本报酬的其他村干部。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党管干部、实事求是、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公开公平、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二章 考核内容与指标
第四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一)德:主要考核政治品质、道德品行、群众观念及大局意识。
(二)能:主要考核政策执行、推动发展、乡村治理、服务群众和应急处突能力。
(三)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责任心、出勤履职及深入群众情况。
(四)绩:主要考核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推动村级发展、落实民生实事、维护和谐稳定等方面的实际成效。具体指标包括:
1. 党的建设:组织建设、党员教育管理、党风廉政建设等。
2. 经济发展:集体经济增长、农民增收、产业项目落实等。
3. 乡村建设:人居环境整治、基础设施建设、生态保护等。
4. 乡村治理:平安建设、矛盾纠纷化解、乡风文明建设、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等。
5. 民生服务:惠民政策落实、困难群体帮扶、公共事务办理等。
(五)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及作风建设情况。
第三章 考核方式与程序
第五条 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定量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组织评价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考核基本程序:
(一)述职述廉:召开村干部述职评议会议,村干部向乡镇考核组和党员、村民代表进行述职。
(二)民主测评:组织党员、村民代表及部分群众,对村干部进行民主测评。
(三)个别谈话:与村“两委”成员、党员代表、村民代表、驻村工作队等人员进行谈话了解。
(四)实地核查:查看工作现场、项目进展、台账资料等,核实工作实绩。
(五)综合评定:乡镇党委根据各项考核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报县级组织、民政等部门备案或审定。
第七条 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等次比例一般不超过参加考核村干部总数的25%。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八条 考核结果与村干部绩效报酬、评优评先、培养使用、问责调整等直接挂钩。
(一)绩效报酬:依据考核等次,差异化发放绩效报酬。优秀、称职等次全额或按比例发放,基本称职酌情扣减,不称职不予发放。
(二)表彰激励:连续多年考核优秀的,优先推荐参加各类评优表彰、考录乡镇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
(三)教育管理:对考核为基本称职的,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进。对考核为不称职的,视情况予以批评教育、调整职务、依法罢免等处理。
(四)问题整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由乡镇党委督促村干部制定措施,限期整改。
第五章 组织实施与纪律
第九条 考核工作在乡镇党委统一领导下,由乡镇考核工作组具体实施。县级组织、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负责指导监督。
第十条 考核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保证考核过程公正透明、结果真实准确。村干部应正确对待考核,不得弄虚作假。对违反考核纪律的行为,将严肃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各乡镇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考核指标和评分标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考核办法同时废止。由县委组织部、县民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