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汇总主要依据2012年9月12日公安部部长*签发、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并结合当时广泛传播的官方解读与细则整理而成。新规的核心变化在于显著提高了多项交通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记分项由38项增至52项,以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度。
一、 驾驶证申领与使用主要规定(基于公安部123号令)
1. 准驾车型与年龄条件:驾驶证按准驾车型顺序分为16类。申领年龄条件严格区分,例如,小型汽车需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大型客车则要求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2. 驾驶证有效期:分为六年、十年和长期。
3. 禁申情形:明确规定如三年内有行为、因酒驾或肇事逃逸犯罪被吊销驾驶证等情况下,不得或在一定年限内不得申请驾驶证。
二、 2013版交通法规扣分细则详解
新规对记分标准进行了全面调整,以下为各类违法行为及其对应记分:
(一)一次记12分的严重违法行为(部分列举)
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
上道路行驶机动车未悬挂号牌,或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号牌。
使用伪造、变造的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等。
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品车超速50%以上(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超速20%以上即记12分)。
(二)一次记6分的违法行为(部分列举)
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即“闯红灯”,由原3分提至6分)。
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
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
(三)一次记3分的违法行为(部分列举)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品车在普通道路超速20%以上未达50%,或其他机动车超速未达50%。
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分值由2分提至3分)。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
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
不按规定超车、让行或逆向行驶。
(四)一次记2分的违法行为(部分列举)
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停车。
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行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
遇前方排队或缓行时借道超车、占用对面车道或穿插等候车辆(即“加塞”)。
(五)一次记1分的违法行为(部分列举)
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
上道路行驶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
三、 关于罚款与非现场处罚
当时规定,部分违法行为除记分外还伴随罚款。例如,“闯红灯”罚款100元(现场处罚)或200元(摄录非现场处罚);副驾驶不系安全带可罚款50元。非现场处罚(电子警察摄录)的范围和记分规则也在此时期被广泛明确,涵盖了闯红灯、不按导向车道行驶、超速等多种行为。
四、 校车驾驶人管理与记分周期
新规中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条款自发布之日(2012年)起即施行。记分周期仍为一个自然年(从初次领证日期起算),记满12分需参加学习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