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张三,男,汉族,1985年8月15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乙方:李四,女,汉族,1988年3月22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甲、乙双方于2015年10月1日在XX市X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现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经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自愿离婚
甲、乙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第二条 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1. 双方婚生子张小某(2018年5月10日出生)由乙方抚养,随同乙方生活。
2. 甲方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陆仟元整(¥6,000.00),直至张小某年满十八周岁为止。抚养费应于每月5号前汇入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开户行:XXX,户名:李四,账号:XXXXXXXXXXXXXXXX)。
3. 甲方有权每周六探望张小某一次,具体时间为周六上午9点接走,周日下午6点前送回。寒暑假及法定节假日探望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
第三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 房产:位于XX市XX区XX小区XX栋XX单元XX号的房产(房产证号:XXXXX)归乙方所有。剩余银行贷款由乙方负责偿还。甲方应于本协议生效后30日内配合乙方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2. 车辆:登记在甲方名下的车牌号为XXXXXX的黑色奥迪轿车归甲方所有。
3. 存款:双方名下各自银行存款归各自所有。
4. 其他财产:各自名下的首饰、衣物等私人物品归各自所有。
第四条 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个人债务,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已在上条中列明。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如任何一方有上述行为,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并赔偿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七条 协议生效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2023年X月X日 日期:2023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