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试行规定》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加强人口服务管理,逐步有序推进长期在京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户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总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人,可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存量优先、有序推进的原则,稳步实施积分落户政策。
第四条 市统筹领导本市的积分落户工作,市发展改革、人力社保、公安等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管理。
第五条 积分落户指标体系由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教育背景、职住区域、创新创业、纳税、年龄、荣誉表彰、守法记录等指标组成,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积分落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
(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七条 积分落户每年申请一次,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统一申报受理工作,受理时间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市根据年度人口调控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积分落户规模,并实行同分同落。
第九条 市有关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积分指标信息进行审核,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取得积分落户资格。
第十条 取得积分落户资格的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常住户口,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落户。
第十一条 申请人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有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其当年及以后5年内的申请资格;已取得本市常住户口的,予以注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积分落户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市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市审定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XXXX年X月X日起试行,有效期至XX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