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供热管理条例_黑龙江省供热管理条例新规:保障冬季室温不低于20℃
根据2021年10月29日修改并施行的《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黑龙江省的法定供热温度标准已经提高。条例明确规定,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全天不低于20℃,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则需符合设计规范标准,或按供用热双方合同约定执行。这一标准将冬季供热从“达标供热”向更舒适的“舒适性供热”推进。
哈尔滨市供热管理拟出新规,公开征求意见中
为进一步提升供热服务质量,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5年10月14日发布了《哈尔滨市城市供热管理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核心内容如下:
1. 供热时间与灵活调整:规定哈尔滨市区居民供热起止时间为当年10月20日至次年4月20日,县(市)可结合实际调整。遇特殊天气,可根据气象条件决定提前供热或延迟停热,并对供热单位给予适当补偿。这与哈尔滨市2025-2026年度供热期于4月20日24时结束的实践相符。
2. 申请停热的条件与限制:对于具备室外独立关断功能的分户循环供热用户,可以申请停止用热,但需签订协议并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且无需每年重复办理。但同时也设置了限制条件,例如首层、顶层、冷山等可能影响相邻用户用热安全或公共设施安全的用户,不得申请停热。如果因停热导致相邻用户连续48小时室温不达标,停热用户需恢复供热并承担相关热费。
3. 费用收取与责任明确:
严禁捆绑收费:明确规定热费不得与物业费、水电费等其他费用捆绑收取。
新建住宅首年热费:首次供热的新建住宅热费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缴纳,供热单位不得向业主另行收取。
维修责任:居民用户室内供热设施的维修养护由供热单位负责,不得额外收费;更新改造费用按成本价向用户收取。
4. 推广清洁能源与智慧供热:规定提出,新建别墅项目需由建设单位采用单户热泵等清洁能源供热。鼓励热源企业和供热企业建立备用热源或储热设施,提高热源保障能力。这与省条例鼓励应用先进技术、使用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促进智慧供热的精神一脉相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