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被告):张三,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四,男,汉族,19XX年X月X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李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XX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 请求依法撤销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XX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
2. 请求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全部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3. 请求判令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判决结果显失公正,具体理由如下:
一、一审判决对涉案款项性质认定错误,本案转账实为合伙投资款,非民间借贷。上诉人张三与被上诉人李四于20XX年X月口头约定共同经营XX项目,被上诉人于20XX年X月X日向上诉人转账的XX万元,系其投入的合伙资金,有双方当时微信聊天记录(一审已提交证据X)中“一起做项目”“盈亏共担”等表述为证。一审法院仅凭被上诉人提供的单一转账凭证即认定为借款,忽略了双方存在其他基础法律关系的可能,属于基本事实认定不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上诉人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款项性质存疑,举证责任应转移至被上诉人,一审法院未能正确适用该规定。
二、一审法院对举证责任分配不当,采信证据存在偏颇。被上诉人除转账记录外,未能提供任何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也未就借款合意、利率、期限等借贷关系构成要件进行举证。在双方对款项性质存在根本争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将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完全归于上诉人,违反了“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上诉人在一审中申请法院调取双方就项目洽谈的完整通讯记录,但未获准许,导致关键事实未能查清。
三、一审判决程序存在瑕疵,影响案件公正审理。在一庭审过程中,上诉人多次强调双方存在经济合作往来,并要求法庭就此焦点进行调查,但法庭未予充分重视,也未就被上诉人主张的借贷关系成立要件进行细致审查,庭审过程存在疏漏。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有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上诉人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向贵院提起上诉,恳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此致
XX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张三(签名或捺印)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