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一:张甲,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告二:张乙,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诉讼请求:
1. 请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刘某某(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名下位于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XX小区的房产(房产证号:XXXXXXX),判令原告享有该房产二分之一的产权份额;
2. 请求依法分割被继承人刘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基金等金融资产共计约人民币XXX万元(具体金额以法院查实为准),判令原告享有其中二分之一的份额;
3. 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
被继承人刘某某(系原告母亲,被告一与被告二之母)于2023年X月X日因病去世,生前未立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刘某某的法定继承人为其配偶张父(已于2015年去世)及子女三人,即原告张某某、被告一张甲、被告二张乙。
刘某某去世后,留有主要遗产如下:
1. 位于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XX小区的房产一套,登记于刘某某一人名下,系其与配偶张父的夫妻共同财产。
2. 登记在刘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理财产品、股票及基金等金融资产,据原告初步了解,总计价值约人民币XXX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遗产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被继承人刘某某的父母早已过世,其配偶张父亦先于其去世,故其遗产应由原、被告三人共同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涉案房产中有一半份额属于刘某某与张父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属于张父的份额应先由其继承人(即刘某某及三名子女)转继承,剩余属于刘某某的个人财产部分再由三名子女共同法定继承。
被继承人去世后,原告曾多次主动与两被告协商遗产分割事宜,希望本着公平、和睦的原则处理母亲身后遗产。两被告在明知原告为合法继承人的情况下,意图独占全部遗产。被告一张甲擅自控制了母亲名下的所有银行账户、证券账户及房产证原件,并拒绝向原告出示相关财产凭证,亦拒绝就分割方案进行任何实质性沟通。被告二张乙则与张甲立场一致,声称原告“出嫁女儿不应分产”,明确表示拒绝分割。
两被告的行为已严重侵害了原告作为法定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导致遗产分割事宜陷入僵局,家庭关系彻底破裂。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只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张某某(签名/捺印)
XXXX年XX月XX日
附:
1. 本起诉书副本三份;
2. 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 被继承人刘某某死亡证明复印件一份;
4. 被继承人刘某某与配偶张父的婚姻证明复印件一份;
5. 涉案房产产权信息查询单复印件一份;
6. 继承人身份关系证明(户口簿等)复印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