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规范基本药物使用管理,切实保障群众基本用药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现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保障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基本药物主导地位,推动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全面配备、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优化目录遴选调整机制,完善生产流通供应保障,加强使用环节绩效管理,促进上下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提升基本药物制度可及性和可持续性。
二、主要目标
到2025年底,实现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及三级公立医院基本药物配备品种数量占比分别不低于90%、80%、60%并逐年提升;基本药物在处方中的使用比例相应提高;形成稳定、高效、规范的基本药物生产流通使用和监测评价体系。
三、重点任务
1. 优化目录管理:建立常态化动态调整机制,结合疾病谱变化、临床技术进步及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定期调整基本药物目录。重点纳入慢性病、常见病防治所需药品。
2. 保障生产供应:完善基本药物定点生产、药品储备制度。对临床必需、易短缺品种进行重点监测预警,协调解决生产供应问题。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质量提升。
3. 促进优先使用:将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纳入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医联体建设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评价体系。强化处方审核与点评,开展医务人员规范化培训。
4. 完善支付报销: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并逐步提高实际报销水平。探索推进医保支付标准与基本药物制度衔接。
5. 强化质量监管:对基本药物实施全品种覆盖抽检,加强不良反应监测。推进药品追溯体系建设,确保质量安全。
6. 加强监测评估:建立涵盖生产、流通、使用、支付、监管等多环节的监测信息系统,定期评估制度实施效果,为政策调整提供依据。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负责,会同医保、药监、工信、财政等部门建立协调机制,明确责任分工。
(二)保障经费投入。各级财政按规定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予以必要支持。
(三)强化宣传引导。广泛宣传基本药物制度政策,提高公众对基本药物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四)严格督导考核。建立定期督导评估机制,将考核结果与相关投入、评优等挂钩,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