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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大全 股份制公司章程_《股份有限公司组织规程与治理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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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公司章程_《股份有限公司组织规程与治理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第二条 本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全体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为公司章程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公司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章程与本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章程为准;本准则未规定事宜,依照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条 公司秉持依法经营、权责分明、有效制衡、协调运转的治理原则,致力于实现公司长期稳健发展与股东价值最大化。

第二章 股东大会

第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作出决议;(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七)修改公司章程及本准则;(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股东大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第六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三章 董事会

第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五至十九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一人,可设副董事长。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利润分配及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及其他证券的方案;(六)制订公司重大收购、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提名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所作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

第四章 经理层

第十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第十一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监事会

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少于三人。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五)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六)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六章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义务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十六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准则所称“以上”“内”“过半数”,均含本数;“不足”“超过”“不满”,均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改权属于公司股东大会。

第十九条 本准则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阅读提示

可以从开头点题、段落层次、细节描写和结尾升华四个角度借鉴本文写法,用于日常作文训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