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心理咨询室工作,促进学生心理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及本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心理咨询室是面向全体学生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辅导服务的专用场所,遵循“预防为主、干预为辅、尊重保密、专业规范”原则。
第三条 工作目标是培养学生积极乐观、健康向上的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为其健康成长和幸福生活奠定基础。
第二章 服务内容与形式
第四条 面向全体学生开展发展性心理健康教育,包括心理健康课程、专题讲座、团体辅导活动。
第五条 为有需要的学生提供个别心理辅导,协助其应对学习、情绪、人际、行为等方面的困惑与压力。
第六条 建立学生心理档案,实施定期心理筛查与动态观察,对重点学生进行持续关注与适度干预。
第七条 面向教师与家长提供心理健康知识普及与咨询,协助其共同促进学生心理健康。
第三章 工作流程与要求
第八条 个别辅导需提前预约,由专职心理教师接待。辅导过程严格遵守自愿原则,学生可自主申请或经班主任建议。
第九条 每次辅导时间一般为30-45分钟。辅导中应建立信任、尊重接纳、积极关注,使用学生能理解的语言方式。
第十条 严格遵守保密原则。辅导内容及学生信息不得外泄,特殊情况(如涉及自我伤害、伤害他人或法律要求)按预案处理并告知相关人员。
第十一条 详细、规范填写辅导记录,包括学生基本信息、主诉问题、辅导过程及后续建议,妥善保管并保密。
第十二条 对超出辅导能力范围的个案,需在保护学生权益前提下,按程序转介至专业机构,并做好跟进配合。
第四章 场地与设备管理
第十三条 心理咨询室应设在安静、便于进出但保护隐私的位置,环境布置温馨安全,符合学生心理特点。
第十四条 室内配备个体咨询区、沙盘游戏区、放松阅读区等基本功能区域,配备必要的心理量表、书籍、器材并定期维护更新。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设备与档案管理制度,所有器材、档案仅供专职人员在室内使用,不得外借或挪作他用。
第五章 人员职责与
第十六条 心理咨询室由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负责,需具备相应资质并定期接受专业培训。
第十七条 心理教师应恪守职业,保持专业界限,不将个人价值观强加于学生,不代为做出重大决定。
第十八条 定期参加教研活动和案例研讨,持续提升专业能力,做好自我心理调适。
第十九条 积极与班主任、学科教师及家长保持沟通协作,形成教育合力,但不得泄露学生隐私细节。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规范不一致的,以本规范为准。
(××小学 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