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证明本单位员工 张三 (身份证号码:1011234),自 2018 年 7 月 15 日起至今,在本单位 技术研发部 担任 高级工程师 职务,属本单位正式在编职工。
该同志在职期间,工作态度认真负责,专业能力扎实,积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遵守单位规章制度,与同事关系融洽。其最近一年度(2023年)月平均税前收入为人民币 贰万伍仟元整(¥25,000.00)。
本单位现因 办理银行贷款 事宜,特此证明其上述在职情况及收入。
本证明仅用于前述事宜,不作其他用途。
特此证明。
(单位全称并加盖公章)
XX市XX科技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或人事处/办公室)
2024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