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及群众对提升供热质量的普遍期盼,我省将推动居民热用户室内主要房间(卧室、起居室)供热温度最低标准由现行18℃提升至22℃。此项调整旨在进一步保障居民冬季温暖舒适生活,提升供热服务质量,是推动民生改善的重要举措。
条例修订工作将重点围绕以下核心内容展开:
一、明确供热温度标准。将居民用户室内昼夜供热温度达标标准确定为不低于22℃,具体测温办法及达标判定细则由供热主管部门制定。
二、强化供热保障责任。供热单位必须建立健全运行、维护、检修及应急预案制度,确保供热系统稳定运行,持续达到规定温度标准。因供热单位责任导致用户室温不达标的,供热单位须按条例规定退还相应热费。
三、完善温度监测与争议处理。推动在热用户室内安装经检定合格的温度监测装置,鼓励数据联网。对室温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检测。明确供热主管部门对供热质量投诉的受理与处理时限。
四、衔接建筑节能改造。鼓励和支持对既有建筑进行节能改造,新建建筑必须符合建筑节能标准,从源头减少热能损耗,为提升室内温度创造基础条件。
五、明确实施步骤与过渡安排。新标准将分区域、分步骤稳妥推进,具体实施时间表由各地人民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确保供热系统具备相应的供热保障能力。
本条例修订旨在通过提升法定供热温度标准,倒逼供热企业加大设施改造与运行管理投入,推动全省供热行业整体服务水平迈上新台阶,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在冬季的获得感、幸福感。各地相关部门应据此修订完善实施细则,做好宣传解读与组织实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