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主要依据是《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该准则为进一步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根据《中国章程》,结合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实际制定。其核心内容是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围绕廉洁从政行为,列出了“8个禁止”和“52个不准”的具体要求,构成了明确的“负面清单”。
行为规范的具体条款涵盖多个方面。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包括不准索取、接受或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财物,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等活动安排,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有价证券,不准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例如不准个人或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不准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不准违规买卖股票,不准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入股,以及不准违规*或*取酬等。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具体包括不准用公款报销个人费用、违规借用公款公物、私存私放公款、用公款旅游或参与高消费娱乐、违规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或滥发津贴等。第四条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例如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职位、不按规定程序任用干部、泄露干部选拔情况、在考察中隐瞒歪曲事实、搞拉票非组织活动、私自干预下级干部选拔等。
第五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包括不准要求或指使提拔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用公款支付其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妨碍涉及他们的案件调查、默许纵容他们以本人名义谋利、为他们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等。第六条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例如不准超标准接待或报销相关费用、违规决定兴建装修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用品、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违规配备使用小汽车等。第七条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以谋取私利,如不准干预插手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采购、国有企业重组改制、行政许可审批、经济纠纷及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等。第八条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包括不准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虚报工作业绩、大办婚丧喜庆借机敛财、在社会保障救灾救济中优亲厚友、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等。
需要说明的是,2015年10月,中央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国廉洁自律准则》和《中国纪律处分条例》。原《廉政准则》(即《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的“8个禁止”“52个不准”等“负面清单”内容被移入同步修订的《党纪处分条例》。修订后的《廉洁自律准则》紧扣“廉洁自律”,坚持正面倡导,面向全体党员,突出“关键少数”,内容更为精简,提出了“四个必须”“八条规范”。当前党员干部廉洁从政的行为规范体系,已由《中国廉洁自律准则》这一倡导性的高标准,和《中国纪律处分条例》中具体的纪律处分规定共同构成。但原《廉政准则》中详细的行为禁止条款,仍然是理解党员干部廉洁从政具体行为边界的重要历史依据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