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的政策法规与实践发展,现发布《农村合作组织章程最新修订版》,以供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参照制定或修改自身章程。本修订版充分参考了《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示范章程(试行)》以及《2026年吉林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相关规定,旨在规范组织行为,保护成员权益,促进高质量发展。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组织的活动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组织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组织由______等______人发起,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召开设立大会正式成立。本组织定名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元。本组织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本组织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管理,盈余返还。成员地位平等,加入自愿,退出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四条 本组织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本组织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二、 成员
第五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组织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可申请成为本组织成员。本组织成员以农民为主体。成员资格不受地域限制。
第六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利用本组织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三)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四)查阅本组织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五)对本组织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组织并获得应得财产。
第七条 成员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本组织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组织出资;(三)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组织进行交易;(四)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五)维护本组织利益,保护本组织共有财产;(六)不从事损害本组织利益的活动。
第八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组织成员退社,应当在财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成员资格终止的,本组织应当按照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期限,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可分配盈余应依法返还给该成员。成员资格终止前本组织的债务,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三、 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组织设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大会是本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超过一定人数的,可以设立成员代表大会。
第十条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一)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三)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四)审议批准本组织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五)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方案;(七)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八)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九)决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组建联合社;(十)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十一)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第十一条 本组织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会议由理事会负责召集。有特定情形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依法应由成员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必须召开成员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 理事会是本组织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长为本组织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十三条 监事会是本组织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理事会的工作。监事会(或执行监事)负责监督本组织业务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四、 财务管理与盈余分配
第十四条 本组织应当依法建立财务管理制度,并经成员大会审议通过。应当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不具备条件的,可本着*、自愿原则委托代理记账。
第十五条 本组织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一)该成员的出资额;(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三)该成员与本组织的交易量(额)。
第十六条 本组织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分配给成员,具体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上述财产产生的收益,成员退社时可获得。
第十七条 本组织从当年盈余中提取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十八条 本组织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的当年盈余为可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组织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得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组织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组织成员。
五、 合并、分立、解散与清算
第十九条 本组织合并、分立、解散,须经成员大会决议通过。
第二十条 本组织因法定事由解散,或成员大会决议解散,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
第二十一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财产、债权和债务,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组织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第二十二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经成员大会确认后,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六、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组织与其成员发生纠纷,应依照章程和协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当地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申请调解,也可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经设立大会或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______(组织名称)
(盖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