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村级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保障集体资产安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财务活动,包括资金收支、资产处置、债权债务管理、财务公开等。
第三条 村级财务管理坚持公开透明、民主监督、勤俭节约、服务发展的原则,实行“村账乡管”或独立核算模式,具体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指导监督。
第二章 财务人员与职责
第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设财务负责人、会计、出纳(可兼任),人员须具备基本业务能力,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报乡镇备案。
第五条 财务人员职责:
(一)会计负责凭证审核、账簿登记、报表编制、财务档案管理;
(二)出纳负责现金收付、银行结算、票据保管,做到日清月结;
(三)财务负责人审批收支单据,对财务合法性负责。
第六条 财务人员离任须接受审计,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七条 村级收入包括:集体资源发包收入、经营收入、补助资金、捐赠款、其他合法收入。所有收入须及时入账,禁止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
第八条 收入款项须开具统一收据,及时存入指定银行账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大额收入(具体标准由村民代表会议设定)须当日缴存。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村级支出坚持“先预算、后支出”原则,严格执行预算方案。支出凭证须有事由、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字,附合规票据。
第十条 支出审批权限:
(一)小额支出由财务负责人审批;
(二)大额支出(具体标准由村民代表会议设定)须经村“两委”集体研究;
(三)重大项目建设、集体资产处置等支出须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禁止白条抵库、虚假列支、滥发福利,非生产性开支实行限额控制。
第五章 资产与债务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集体资产台账,定期清查盘点。资产出租、出让、报废须依法评估,公开进行,收益纳入集体收入。
第十三条 严格控制新增债务,确需举债的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乡镇审核。债务须专账登记,制定清偿计划。
第六章 财务公开与监督
第十四条 村级财务按月或按季公开,内容包括收支明细、债权债务、资产变动、专项资金使用等,公开栏张贴并可通过网络平台发布。
第十五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财务监督,有权查阅账目、提出质询。村民对财务有异议的,可向村务监督委员会或上级部门反映。
第十六条 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审计,对发现的问题责令整改,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生效,修改须经相同程序。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制度同时废止。
(落款)
××村村民委员会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