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食品安全,规范经营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单位所有食品采购、贮存、加工、销售及服务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各级管理人员对分管范围内的食品安全负责,全体员工须严格执行本规范。
第二章 从业人员健康与卫生管理
第四条 所有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患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应立即调离岗位。
第五条 从业人员应保持个人卫生,进入工作区域前应洗手消毒,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严禁在操作间内吸烟、饮食及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活动。
第三章 食品采购与验收管理
第六条 采购食品应查验并留存供应商资质证明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与进货查验记录台账。
第七条 验收时须检查食品感官性状、包装标识及保质期,拒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品。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及供货者信息。
第四章 食品贮存与保管管理
第八条 食品贮存应分类、分架、离地离墙存放,遵循先进先出原则。设有专用库房,配置温湿度监测设备。
第九条 冷藏(冻)设备应定期除霜、校验,确保温度符合要求(冷藏0-8℃,冷冻-18℃以下)。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过期食品。
第五章 食品加工与制作管理
第十条 加工过程应做到生熟分开,防止交叉污染。原料、半成品、成品应使用专用工具与容器,并明显标识。
第十一条 食品应烧熟煮透,中心温度不低于70℃。需冷藏的熟制品应快速冷却后及时冷藏。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第六章 餐具清洗消毒与环境卫生
第十二条 餐具、饮具及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使用后应及时清洗消毒,并存放在专用保洁设施内。
第十三条 每日对加工场所、设备设施及环境进行清洁,定期消毒。废弃物应日产日清,存放容器应加盖、防渗漏。
第七章 食品留样与应急处置
第十四条 集体用餐及重大活动供餐应对每批次食品进行留样,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25克,在专用冷藏设备中保存48小时以上,并做好记录。
第十五条 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发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应立即停止相关食品经营活动,封存可能导致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并立即报告市场监管部门。
第八章 记录与文件管理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各项食品安全管理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从业人员培训、晨检、进货查验、留样、消毒、废弃物处置等记录。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第十七条 定期对本细则执行情况进行内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并留存检查与整改记录。
第九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此前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单位名称/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