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单位信息数字化资源的管理,保障数据安全,提高信息资源利用效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指导文件,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单位各部门在信息数字化资源的产生、采集、存储、处理、传输、使用、销毁等全生命周期内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信息数字化管理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分级负责、保障安全、促进共享”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 信息化领导小组是本单位信息数字化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负责审定发展规划、管理制度及重大事项。
第五条 信息技术部作为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1. 制定并推行统一的技术标准与操作规范;
2. 负责核心信息基础设施、公共平台及数据库的建设、运维与安全防护;
3. 监督指导各部门的信息数字化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业务范围内信息资源的规范产生、质量控制、授权使用与安全管理,并配合信息技术部完成相关工作。
第三章 数字化资源管理
第七条 信息采集应确保来源合法、内容准确、程序合规,明确采集目的、范围和方式,并建立采集记录。
第八条 信息存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根据数据重要性和敏感程度,采取差异化的存储策略与保护措施。重要数据应实行备份管理,定期进行恢复演练。
第九条 信息处理应在授权范围内进行,确保处理过程的合规性与准确性。严禁擅自篡改、伪造、删除原始数据。
第十条 信息传输,特别是通过公共网络传输敏感或重要数据,必须采取加密等安全措施。内部传输应遵循最小化授权原则。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明确共享数据的范围、条件、方式与安全责任。内部共享需经审批,外部提供须签订协议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第四章 信息系统与网络安全
第十二条 信息系统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须经可行性论证,并符合统一规划和标准。项目验收应包括网络安全审查。
第十三条 所有信息系统应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漏洞扫描与渗透测试,及时整改隐患。
第十四条 加强网络边界防护,部署必要的安全设备。内部网络应进行合理分区、访问控制与安全审计。
第十五条 建立病毒防范与恶意代码防护体系,对服务器、终端设备统一部署安全管理软件并定期更新。
第五章 安全与保密管理
第十六条 全体员工均须签订信息安全与保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与义务。定期开展安全意识教育与技能培训。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访问控制。根据“业务必需、最小权限”原则分配账户与权限,实行实名制管理。重要操作应留痕审计。
第十八条 发生信息安全事件,当事人或发现人须立即报告信息技术部。信息技术部应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置与溯源,并在规定时限内上报。
第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及重要商业秘密的信息,其数字化管理严格按照相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本单位信息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各部门可依据本细则制定具体操作指引。
(单位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