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
为规范护理专家会诊工作,充分发挥护理专家的专业作用,提高危重、疑难及特殊病例的护理质量,保障患者安全,依据医院相关规章制度,结合护理工作实际,特修订本规定。
二、会诊范围与要求
1. 适用于本院各护理单元在临床护理工作中遇到的复杂、疑难、危重或跨专科的护理问题。
2. 申请科室应提前完成必要的护理评估与基础处理,明确会诊目的与需解决的关键问题。
3. 凡涉及医疗诊断、治疗方案变更等核心医疗问题,须以医疗会诊为主导,护理会诊作为协同与补充。
三、会诊专家资质与管理
1. 会诊专家应为经医院正式认定的专科护士、临床护理专家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护理骨干。
2. 护理部负责建立并动态更新护理专家库,明确各专家主要专业领域。
3. 专家库成员需定期接受培训与考核,确保其专业能力持续符合要求。
四、会诊申请与审批流程
1. 由申请科室责任护士或护士长填写《护理专家会诊申请单》,经本科室护士长审批同意后,提交至护理部或指定协调部门。
2. 紧急情况下可先电话申请,后补办书面手续。
3. 护理部或协调部门根据申请内容,从专家库中遴选相应专业领域的专家,并通知其所在科室及本人。
4. 受邀专家所在科室应予以支持,原则上不得无故拒绝。
五、会诊实施与记录
1. 常规会诊应在接到申请后24小时内完成,紧急会诊须随叫随到。
2. 会诊由申请科室护士长或高年资责任护士主持,主管医师可根据需要参与。
3. 会诊专家应亲自查看患者,查阅病历,听取病情汇报,与相关人员充分讨论。
4. 会诊结束后,专家须出具书面会诊意见,明确指出护理问题、评估要点、具体措施及建议。会诊意见记录于护理会诊单并存档于病历中。
5. 申请科室须认真落实会诊意见,并在护理记录中体现执行情况。
六、会诊责任与权限
1. 会诊专家对其提出的专业性护理意见负责,该意见属咨询性质,不替代申请科室的临床决策与直接责任。
2. 申请科室对是否采纳及如何执行会诊意见拥有最终决定权,并对执行后的患者状况负主要护理责任。
3. 若出现因未执行会诊意见而可能导致的不良后果,申请科室须承担相应责任。
七、附则
1. 本规定由医院护理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2.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落款:XX医院护理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