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人:王某某,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被答辩人:李某某,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住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被答辩人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答辩人现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答辩人对被答辩人诉称的借贷事实及金额无异议。答辩人确认于20XX年X月X日向被答辩人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向被答辩人借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00),借款期限为一年,自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止。
二、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逾期未归还任何本息”与事实严重不符。自借款之日起至20XX年X月,答辩人通过银行转账及微信支付方式,累计向被答辩人偿还款项共计人民币陆万伍仟元整(¥65,000.00)。其中,20XX年X月X日转账支付¥20,000.00,20XX年X月X日微信支付¥15,000.00,20XX年X月X日转账支付¥30,000.00。上述还款均有相应的转账记录凭证为证。故截至本案诉讼,答辩人尚欠被答辩人本金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而非诉状中所称的壹拾万元整。
三、被答辩人主张的逾期利息计算方式及标准缺乏依据。双方在《借条》中并未明确约定逾期利息。根据答辩人提供的还款记录,可证实答辩人一直有积极的还款行为,并非恶意拖欠。对于剩余未还本金部分的利息,应自被答辩人正式主张权利(即起诉)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方为合理。
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部分与事实不符。答辩人已偿还大部分借款,愿意就剩余本金部分依法进行清偿,但对于其虚高的本金诉求及不合理的利息主张,恳请法庭依法予以驳回。请求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公正裁判。
此致
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某某(捺印)
20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