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公移诉字〔2023〕XX号
XX市XX区人民检察院:
我局办理的犯罪嫌疑人张三涉嫌盗窃罪一案,现已侦查终结。经依法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张三涉嫌下列犯罪事实:
2023年X月X日凌晨2时许,犯罪嫌疑人张三在XX市XX区XX路“XX便利店”外,使用随身携带的液压钳剪断店铺侧窗防盗栏杆后,潜入店内,盗走收银台内现金人民币伍仟元整,以及货架上中华牌十条。经鉴定,被盗价值人民币陆仟伍佰元整。犯罪嫌疑人张三于2023年X月X日被我局抓获归案,并在其住处起获部分赃款赃物。归案后,张三对其盗窃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犯罪事实有报案记录、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扣押的作案工具液压钳、追缴的部分赃款赃物、价格鉴定结论书、监控录像以及犯罪嫌疑人张三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犯罪嫌疑人张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涉嫌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现将此案移送贵院审查起诉。
附:
1. 本案侦查卷宗共X册。
2. 犯罪嫌疑人张三现羁押于XX市看守所。
3. 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壹份。
XX市XX区公安局(印章)
二〇二三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