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企业安全运营管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健康与企业财产安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生产单元及全体在岗员工。所有与公司存在劳务关系或进入公司辖区的外来单位与人员,均需遵守本细则相关要求。
第三条 安全运营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遵循“谁主管、谁负责”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职责
第四条 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公司安全运营的最高决策与协调机构,负责审定安全方针、目标、规划及重大安全投入,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公司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公司安全管理部是安委会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公司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组织拟定安全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组织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组织安全教育培训与应急演练;参与事故调查与处理;督促各部门落实安全职责。
第六条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须履行以下职责:确保国家法规和公司制度在本部门贯彻执行;组织落实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保障本部门安全投入有效实施;组织本部门级安全培训与应急演练;及时、如实报告安全事故。
第七条 各班组设*安全员,协助班组长开展现场安全检查、安全提醒、信息上报等具体工作。全体员工须严格遵守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岗位安全技能,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第三章 安全风险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
第八条 各部门须依据《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理办法》,定期组织对本部门作业活动、设备设施、作业环境进行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确定风险等级,制定并落实工程技术、管理、培训、个体防护等控制措施。
第九条 建立公司、部门、班组三级隐患排查治理机制。公司级综合性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部门级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班组级检查每周不少于一次。检查须有记录,对发现的隐患建立台账。
第十条 隐患治理实行闭环管理。能够立即整改的隐患必须当场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须制定治理方案,做到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重大隐患在治理前须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必要时停产停业。
第四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一条 新入职员工必须接受公司、部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培训,总学时不少于24小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公司安全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应急知识等。
第十二条 在职员工每年接受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学时。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并按规定参加复审培训。转岗、复工人员需接受相应岗位的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须对相关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培训。对外来参观、学习、施工人员,由接待或主管部门进行必要的安全告知与教育。
第五章 应急管理与事故处理
第十四条 公司制定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并按要求向属地主管部门备案。应急预案每年至少评审一次,并根据评审结果或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
第十五条 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专项应急演练,各部门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演练结束后须进行评估,总结问题,修订完善预案。
第十六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班组长或部门负责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部门负责人接报后须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时限报告公司安全管理部及公司领导。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教育不放过)。安全管理部负责组织或配合事故调查,形成调查报告,落实防范措施。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 公司将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与各部门、各级负责人的绩效薪酬挂钩,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第十九条 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或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部门与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公司原有相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落款)
XX公司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