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防范财务风险,保障资产安全,提高经营效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内部控制,是指公司为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完整,保障资产的安全、有效,促进财务活动的合法、合规,实现经营管理目标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各项财务活动。
第四条 财务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二)全面性原则;(三)重要性原则;(四)制衡性原则;(五)适应性原则;(六)成本效益原则。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公司建立财务岗位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等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不相容岗位包括但不限于:授权批准与业务经办、业务经办与会计记录、会计记录与财产保管、稽核检查与业务经办等。
第六条 公司对财务活动实行授权批准制度。明确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审批人应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经办人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业务。
第七条 公司重大财务决策、重大投融资、大额资金支付、资产处置等事项,需经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等相应决策机构集体审议批准。
第三章 货币资金控制
第八条 公司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条例和银行结算制度。现金收入应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私设“小金库”。定期核对银行账户,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确保账实相符。
第九条 货币资金的支付申请、审批、复核与办理支付等环节必须严格分离。支付申请需附有合规的合同、发票、验收证明等原始凭证。所有付款必须经过至少两级(含)以上授权审批。
第十条 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四章 采购与付款控制
第十一条 公司建立采购与付款的岗位责任制,明确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采购申请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提出,并经预算审核和适当层级审批。大宗采购应采取招标或比质比价方式,择优选择供应商。
第十三条 货物或劳务到达后,应由独立于采购部门的验收部门或人员根据订单、合同等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证明。财务部门应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明等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进行严格审核,符合规定后方可办理付款。
第五章 销售与收款控制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销售、发货、收款等环节的职责权限,确保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
第十五条 销售业务应签订销售合同,明确价格、结算方式、权利义务等条款。销售价格、折扣政策、信用政策需经适当授权审批。发货应根据经批准的销售单进行。
第十六条 财务部门应按照销售合同及实际发货情况开具发票,及时登记销售和应收账款明细账。定期与客户核对应收账款,对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采取措施。应收账款的坏账核销必须依据确凿证据并履行严格审批程序。
第六章 实物资产控制
第十七条 公司建立实物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对资产的验收入库、领用发出、保管及处置等关键环节进行控制,防止资产被盗、毁损和流失。
第十八条 实物资产应建立台账或卡片,详细记录各项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定期进行实地盘点,确保账实相符。对盘盈、盘亏、毁损等情况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购置、建造、处置、租赁等均需履行申请、评估、决策、审批等程序。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和方法应符合国家规定,并保持一致。
第七章 财务报告控制
第二十条 公司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规定,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财务报告,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计算准确、编报及时。
第二十一条 财务报告编制前,应进行资产清查、减值测试、债权债务核实等工作。财务报告的编制、审核、批准应职责分离。财务报告须经公司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并盖章。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门或专职内审人员负责对财务内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提出改进建议并督促相关部门整改。
第二十三条 公司管理层应对财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并出具自我评价报告。对发现的重大缺陷,应追究相关责任单位或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公司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