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社会的来临给传统法律体系带来了深刻挑战。原来的法律规范很多是基于线下物理世界设计的,面对数据流动、平台权力、算法黑箱这些新东西,有点跟不上了。这就逼着我们去想,法律在数字社会治理里到底该干啥、怎么干,它的功能和路径都得重新琢磨。
以前法律的功能主要是事后追责和划清界限,但在数字社会里,光这么干不行了。数字社会讲求实时、动态和预防。比如平台监管,等出了大问题再处罚,损害可能已经无法挽回。所以法律的功能得调一调,得增加事前事中的风险防范和过程调控。法律不能只当“裁判”,还得当“教练”甚至“架构师”,提前参与数字规则的塑造。像数据合规要求、算法指南,就是在问题发生前设好护栏。法律还得更灵活,有些领域需要“软法”先行,比如行业标准、技术规范,和传统的“硬法”配合着用,形成混合规制体系。
功能要调适,具体走什么路也得重新设计。头一条路是让法律本身变得更“数字友好”。立法得跟上技术步伐,对数据产权、人脸识别、深度合成这些新事物,法律条文不能总缺位或模糊。得立新法,比如专门的数字服务法、算法治理条例,把数字空间里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说清楚。修旧法也一样重要,比如民法典里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护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得通过具体案例不断丰富内涵,适应数字场景。
第二条路是强化技术赋能法律执行。治理数字社会,得用数字化的手段。监管科技得跟上,比如用大数据监测平台垄断行为,用技术手段检测算法歧视。这能解决监管人手不够、发现违规难的问题。法律执行机制也得创新,比如建立跨部门的协同监管平台,网信、工信、市场监管等部门的数据和执法力量要能联动起来,打破“数据孤岛”和“执法缝隙”。
第三条路是调整治理参与结构。数字社会治理不能光靠,得多元共治。法律要明确平台企业的治理责任,让它们当好“守门人”,在内容审核、数据保护、公平交易等方面履行主体责任。用户和社会的监督力量也要激活,法律要保障用户的知情权、选择权和申诉权,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还可以探索建立由专家、企业、用户代表组成的独立监督机构,对数字服务进行审查和风险评级。
法律规范的重构离不开价值锚定。技术发展再快,法治、公平、正义、以人为本这些根本价值不能丢。法律调适和重构的所有路径,都得围着促进数字技术向善、保障人的数字权利这个核心目标转。比如在人工智能应用上,法律必须严格禁止侵害人的基本尊严和自由,确保技术发展有底线。只有这样,法律才能在快速变化的数字社会里站稳脚跟,既鼓励创新,又管控风险,真正成为数字社会治理的可靠基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