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相关单位
兹证明客户 张明(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 系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行”)代发工资客户,其任职于 某某技术有限公司,担任 高级工程师 职务。根据我行系统记录,该客户近六个月(XXXX年XX月至XXXX年XX月)通过我行代发的月度收入(税前)情况如下:
1. 基本工资:人民币15,000元
2. 绩效奖金:人民币3,000元(月均)
3. 津贴补贴:人民币2,000元(月均)
以上三项合计月平均收入为人民币 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特此证明。
注意事项:
1. 本证明仅依据客户在我行的代发工资数据出具,不承担对客户其他收入来源的核实责任。
2. 本证明不得用于客户融资用途之外的非法或违规活动。
3. 本证明加盖电子印章有效,涂改无效。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XXXX分行XX支行
XXXX年XX月XX日
(银行电子印章)
说明:
若客户需补充在职信息,可联系所在单位另行出具在职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