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大学学生社团管理,促进学生社团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本校在籍学生依据兴趣爱好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自主开展活动的群众性学生团体。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不得危害国家统一、安全和民族团结,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是: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开展有益于学生成长成才的学习、科研、文化、体育、公益等活动,提升学生综合素质,服务学校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第五条 学生社团接受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学校团委在校党委领导下承担学生社团的成立、年审、注销、组织建设、活动管理、经费管理和工作保障等具体事务。
第二章 社团成立、年审与注销
第六条 申请成立学生社团,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10名及以上本校在籍学生联合发起,所有发起人须具有正式学籍,未受过校纪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三)有至少1名校内专任教师担任指导教师;
(四)有规范的社团章程草案;
(五)有明确的活动范围和具体活动内容。
第七条 社团成立按以下程序进行:
发起人向校团委提交成立申请书、章程草案、发起人及拟任负责人基本情况、指导教师确认函等材料。
校团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组织答辩,提出意见,报请学校党委学生工作部门批准。
批准成立的学生社团,由校团委予以公告,并完成注册登记。
第八条 社团章程须包括下列事项:
(一)社团名称、类别、活动场所;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四)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五)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六)社团经费来源、管理与使用原则;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社团终止的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九)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校团委对社团实行年度审查制度。社团须在规定时间内向校团委提交年审报告,内容包括本年度活动总结、财务报告、成员名单、下年度工作计划及负责人变更情况等。年审不合格的社团须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开展除整改以外的活动。
第十条 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校团委可责令其解散或注销:
(一)违背宪法、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的;
(二)背离社团宗旨,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的;
(三)连续一年未开展任何活动的;
(四)年审不合格且整改无效的;
(五)社团成员连续一学期不足10人的;
(六)自行申请解散的。
第三章 组织建设
第十一条 社团成员须为具有本校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社团不得招收校外人员成为正式成员。
第十二条 社团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
(二)对社团工作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三)按照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社团;
(四)平等参与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
(五)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三条 社团成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社团章程及各项管理制度;
(二)执行社团决议,完成社团安排的任务;
(三)积极参加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如有);
(五)维护社团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社团负责人须通过*选举产生,由校团委审核备案。社团负责人应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组织能力和奉献精神,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原则上应在班级前50%以内。
第十五条 每个社团须配备至少1名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应为学校在职教职工,具备较强的思想政治素质、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组织活动能力,负责社团的思想政治教育、活动指导和日常监督。
第四章 活动管理
第十六条 社团开展活动须遵守学校相关规定,提前向校团委或授权管理单位报备或审批。对全校性或涉外活动、有校外机构或人员参与的活动、收取费用的活动、室外群众性*、*等活动,须提前向校团委提交详细活动方案及安全预案,经批准后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社团活动内容应健康向上,有益于学生身心发展。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商业性活动,不得传播非法出版物和音像制品。
第十八条 社团邀请校外组织或人员到校举办讲座、报告等活动,须事先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并报校团委批准。主办社团须对拟邀请人员的背景、报告内容进行了解和审查,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第十九条 社团建立网站、新媒体平台或印发刊物,须遵守学校网络与宣传管理规定,内容须经指导教师审核,并报校团委备案。
第五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社团经费主要来源为学校划拨的社团活动专项经费、会员会费(经批准收取的)以及社会赞助等。任何社团不得擅自向会员或外界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社团经费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社团须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由专人负责,账目公开,定期向全体成员公布,并接受校团委和成员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社团接受社会赞助,须将赞助方案及协议报校团委审批。赞助单位、个人及社团三方权利、义务须在协议中明确,不得损害学校、社团及成员的利益。
第二十三条 社团的固定资产(包括学校配备、社团自购或社会捐赠)属于社团集体所有,须登记造册,妥善保管。社团解散时,其固定资产由校团委负责清理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由共青团XX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