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高效有序应对突发地质灾害,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域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响应工作。
第三条 工作原则: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分级管理、属地为主,快速反应、科学处置。
第二章 组织体系与职责
第四条 成立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由本级人*要领导任指挥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指挥部主要职责:决定启动和终止应急响应;统一指挥和协调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部署后勤保障与灾后恢复;发布地质灾害应急信息。
第六条 成员单位职责:
第三章 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第七条 建立健全地质灾害监测网络与预警系统。自然资源、气象等部门加强会商,及时发布风险预警。
第八条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灾情的单位、个人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或自然资源、应急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时间、地点、类型、规模、影响及已采取措施。
第九条 接到报告后,属地相关部门须迅速核实,并按规定时限向上级和部门报告。严禁迟报、瞒报、漏报、谎报。
第四章 应急响应
第十条 根据地质灾害险情灾情等级、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别重大)四级。
第十一条 Ⅳ级响应:由县级指挥部启动,组织专业力量开展处置。
第十二条 Ⅲ级响应:由市级指挥部启动或提升响应级别,加强指导与支援。
第十三条 Ⅱ级响应:由省级指挥部启动,统筹全省资源开展救援。
第十四条 Ⅰ级响应:根据国家层面指令或灾情需要启动,在国务院或国家相关部门统一指挥下开展应对。
第十五条 响应措施主要包括:险情核查、划定危险区、设立警示、组织受威胁人员转移避让、实施交通管制、开展应急排查、调配救援物资装备、救治伤员、安置群众、排除险情等。
第五章 应急保障
第十六条 队伍保障:整合专业地质队伍、消防救援、驻军、预备役及社会应急力量。
第十七条 资金与物资保障:财政安排应急专项资金,建立健全应急物资储备与调拨制度。
第十八条 技术保障:依托专业技术单位,配备应急调查与监测设备。
第十九条 通信与交通保障:确保应急期间通信畅通与运输通道安全高效。
第六章 后期处置
第二十条 响应结束后,属地组织灾情评估、环境修复、规划重建。
第二十一条 对在应急处置中伤亡的人员给予抚恤或救助,依法对征用物资进行补偿。
第二十二条 自然资源部门牵头开展事件调查,总结经验教训。
第七章 预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与宣传培训。
第二十四条 预案由本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解释,根据实际适时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预案同时废止。
(单位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