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相关机构名称]
兹证明张三先生/女士,身份证号码:1011234,自2015年7月15日起至今,在本公司(全称:XX技术有限公司)任职,目前担任软件开发工程师一职,系本公司正式全日制员工。
该员工在本公司最近十二个月(截至2024年5月)的月平均税前收入为人民币贰万壹仟伍佰元整(¥21,500.00),其中包含工资、奖金及津贴。
此证明仅用于该员工办理[请注明具体用途,如:银行贷款、签证申请等],本公司对其最终办理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特此证明。
XX技术有限公司(盖章)
人力资源部
负责人签字:李四
联系电话:
公司地址:北京市XX区XX路XX号
出具日期:2024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