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民兵组织建设,规范民兵工作管理,保障民兵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民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民兵组织的组建、管理、训练、使用及相关保障工作。
第三条 民兵是中国领导下的不脱离生产的群众武装组织,是国家武装力量的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应对突发事件的重要力量。
第四条 民兵工作坚持党的领导,实行军民结合、平战结合的方针,坚持依法管理、分级负责、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建设
第五条 民兵组织分为基于民兵和普通民兵。基于民兵由政治合格、身体素质好、年龄在十八至三十五周岁的适龄人员编成,普通民兵由十八至四十五周岁的适龄人员编成。
第六条 民兵组织的组建由县(市、区)人民武装部统筹,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具体实施。编组应结合地域、行业特点,确保结构合理、人员稳定。
第七条 民兵干部由政治坚定、军事素质好、群众威信高的党员或骨干担任,任免需经本级党组织提名,报上级军事机关批准。
第八条 民兵组织每年进行一次整组,核实人员信息,调整编组结构,清退不合格人员,补充新生力量。
第三章 军事训练
第九条 民兵军事训练由军事机关组织实施,内容包括共同科目、专业技术、战术协同等,基于民兵年度训练时间不少于十五天。
第十条 训练应贴近实战需求,突出应急应战技能,注重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升训练质量。训练器材、场地由地方和军事机关共同保障。
第十一条 民兵参训期间,所在单位应保留其岗位和基本待遇,训练补助由地方财政列支。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民兵平时承担战备执勤、抢险救灾、治安联防等任务,战时配合军队作战、提供后勤支援、参与防卫作战。
第十三条 执行任务时,民兵需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群众纪律。
第十四条 民兵应定期参加政治教育,学习党的政策、国防知识和法律法规,增强职责使命意识。
第五章 管理保障
第十五条 民兵工作实行地方党委和军事机关双重领导,日常管理由基层人民武装部负责。
第十六条 地方应将民兵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组织建设、训练实施、装备维护和任务执行所需开支。
第十七条 民兵装备由军事机关统一配发和管理,定期检修保养,严禁私自挪用或损坏。
第十八条 对在民兵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行为,依法依规追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