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托幼机构应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其配置需符合《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基本要求。卫生保健人员配备标准为:收托150名儿童至少设1名专职人员,150名以下可配备专职或*人员。保健员需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接受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在招生前,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卫生评价报告。
二、卫生保健核心制度
1. 健康检查制度:所有工作人员上岗前需经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在岗人员每年体检一次,患传染性疾病者需离岗治疗。儿童入园前需经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园;在园儿童需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坚持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
2. 卫生消毒制度:严格执行环境和物品预防性消毒方法,做好室内外卫生清洁,加强饮食卫生管理。
3. 传染病防控:建立传染病预防控制制度,查验儿童预防接种证,督促未接种儿童补种;发现传染病患儿需及时报告,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消毒处理。
4. 膳食营养管理:提供合理营养膳食,科学制定食谱,保证膳食平衡。膳食管理需符合食品安全法规,接受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指导。
三、日常保育工作要求
1. 一日生活安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制定科学的生活制度,保证户外活动时间(全日制每日不少于2小时),培养良好卫生习惯。
2. 体格锻炼:制定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锻炼计划,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增强儿童体质。
3. 常见病预防:定期开展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五官保健,建立体弱儿专案管理,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开展心理卫生保健。
4. 伤害预防与安全教育:建立安全管理制度,预防伤害事故,加强对儿童的安全教育。
四、卫生保健工作职责分工
1. 托幼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是卫生保健第一责任人。需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并做好卫生保健信息收集与报告。
2. 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内容包括膳食营养、健康检查、消毒与疾病预防等。
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期提供传染病预防咨询和指导,监督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措施。
五、卫生评价与监督管理
新设立托幼机构需按照《规范》进行卫生评价,评价内容包括环境卫生、设施设备、人员资质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需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未履行健康检查等职责的机构,将受到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整改或警告。
六、特殊年龄段补充要求
对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需参照《托育机构保育指导大纲(试行)》,遵循“尊重儿童、安全健康、积极回应、科学规范”原则,在营养喂养、睡眠、动作发展等方面实施针对性照护。托育机构负责人需具备大专以上学历及3年以上相关管理经验。
七、记录与信息管理
托幼机构需规范填写健康检查表、消毒记录、卫生保健资料统计表等,定期汇总分析数据,及时向家长反馈儿童健康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