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的12月13日是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为了保障公祭活动的庄严肃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对公祭日当天的行为作出了明确的规范和要求。以下这些活动与举止,在公祭日当天是应当主动避免的:
1. 严禁发表或传播歪曲、否认史实及侮辱遇难者的言论
任何歪曲、否认南京大屠杀史实,侮辱、诽谤南京大屠杀死难者与幸存者的言论和信息,都是严格禁止的。例如,曾在国家公祭日当天,有网民在网络上发表“南京杀三十万太少”等极端言论,均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根据《南京市国家公祭保障条例》,此类行为构成寻衅滋事,将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2. 避免进行一切公共娱乐活动
为保证悼念活动的庄重感,国家公祭设施周边在公祭活动期间禁止一切公共娱乐活动。本市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在国家公祭日当天应当停止刊播一切娱乐性报道或节目。这不仅是法规要求,也是对社会公序良俗和民族情感的尊重。
3. 警报鸣响时,必须停止活动就地默哀
根据法规,公祭仪式鸣放警报时,除执行紧急任务的特种车辆和人员外,所有在主城区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停驶鸣笛致哀一分钟,火车、船舶同时鸣笛。道路上的行人、公共场所的所有人员,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在校师生,都应就地默哀一分钟。这是法定的公民义务,不应忽视或嬉闹。
4. 参观悼念场所时,需注意着装与举止
在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等国家公祭设施参加悼念或参观时,应保持安静肃穆,不得嬉闹喧哗。衣着需端庄得体,避免身着、佩戴与场所庄严氛围不符的奇装异服或图标。要爱护历史文物,不得有任何亵渎、损毁设施的行为。
5. 禁止使用具有日本军国主义象征意义的物品进行挑衅
严禁在任何场合,特别是在国家公祭设施、抗战遗址等地,使用日本军国主义象征意义的、旗帜、图标等道具拍照、录制视频或进行网络传播。此前已有车主因张贴不当车贴被依法行政拘留。美化侵略战争的行为将受到法律严惩。
6. 未经允许,不得在国家公祭设施进行直播、拍摄等活动
在国家公祭设施内进行展览、演出、影视剧拍摄、网络直播、采访等活动,必须事先征得保护和管理单位的同意。未经同意擅自进行此类活动,管理单位有权劝阻、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7. 避免扰乱公祭场所及周边的秩序与环境
在国家公祭场所管理区内,禁止开设所,禁止设置与悼念主题不符的广告标识,禁止擅自摆摊设点进行销售、游艺、表演等。任何扰乱公共秩序、有损场所肃穆氛围的行为都应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