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本公司经营发展需要,经股东会决议,现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
一、修订条款
1. 第二条 原条文:“公司住所:XX市XX区XX路XX号。”
修订为:“公司住所:XX市XX区XX街道XX大厦XX层。”
2. 第五条 原条文:“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万元。”
修订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00万元。”
3. 第十条 原条文:“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
修订为:“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职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4. 第十五条 原条文:“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
修订为:“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五人,任期三年。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5. 第十八条 新增条款:“公司可设独立董事,具体职权及聘任程序由董事会另行制定细则。”
二、附则
1. 本修正案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2. 本章程中未修订条款仍保持原效力。
3. 本章程修正案一式三份,股东会、董事会及公司档案各存一份。
(以下无正文)
公司名称: ________
股东会盖章/签字: ________
日期: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