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25年底发布的《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自2026年1月1日起,广告行业相关企业所得税处理执行新规。这项政策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替代了原有的2020年第43号公告。新规的核心变化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直接影响了化妆品、医药、饮料等特定行业,以及有关联企业的广告主。
第一个要点是特定行业的扣除比例得到明确延续。 化妆品制造或销售企业、医药制造企业、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它们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限额的部分,允许结转到以后纳税年度继续扣除。这相当于给了这些高营销投入行业一个更宽松的减税政策,因为其他一般企业的扣除比例仍然是15%。这里的销售(营业)收入基数要特别注意,它不只是主营业务收入,还包括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比如把自家产品拿去搞市场推广,这部分价值也要算进去。某医药企业如果2026年收入2000万,那么它当年的广告费扣除限额就是600万,花700万的话,多出的100万可以留到2027年再抵。
第二个要点是关联企业之间的费用分摊规则更清晰了。 如果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签了书面的分摊协议,那么一方发生的广告费,在自己扣除限额用不完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协议约定,把一部分甚至全部金额“归集”给另一方去扣除。这个操作的关键在于,接收这笔费用的企业,在算自己扣除限额的时候,这笔“飞来横财”不占用它自己的额度基数。比方说,甲企业自己限额450万,实际花了600万,它可以把限额内(450万)的一部分,比如180万,转给关联企业乙。乙企业自己限额300万,实际花了400万,它最终能扣的钱是自身的300万加上甲转来的180万,一共480万。这实际上是在集团内部做税务优化,让广告费扣除额度在兄弟公司之间流动起来,达到整体税负最低的效果。协议必须白纸黑字写清楚,并且要保存好备查。
第三个要点是对行业的管制更加严格。 新规白纸黑字强调,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扣除。这是一条没有任何商量余地的“红线”,彻底堵死了广告享受税收优惠的可能,和国家控烟的政策导向是完全一致的。
除了这些,企业实际操作中还得留神几个坑。一是所有跟广告费相关的合同、发票、付款凭证这些材料,按规定得保存至少10年,以防税务部门来检查。二是对于有费用结转或者关联分摊的企业,最好建立专门的台账把金额、年份、抵扣情况记清楚,避免搞错。2026年开始的这套新规,一方面继续给几个重点行业“减负”,另一方面通过细化规则让企业税务处理更规范,尤其是关联交易和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