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保障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正式员工、试用期员工及劳务派遣员工。
第二章 工作时间
第三条 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每周工作五天。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
工作时间:上午9:00至12:00,下午13:00至18:00。
第四条 因工作性质或岗位特点需执行特殊工时制度的部门,须报请人力资源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 考勤方式与记录
第五条 公司采用指纹打卡或人脸识别打卡方式进行考勤。员工每日上下班各打卡一次。
第六条 员工须亲自打卡,严禁委托他人或代替他人打卡。违者,双方均按严重违纪处理。
第七条 考勤记录以打卡系统数据为准,作为员工出勤、核算薪资及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八条 因公外出、出差等无法按时打卡者,须提前或事后24小时内通过办公系统填写《外勤/出差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人力资源部备案。未按规定办理手续者,按旷工处理。
第四章 迟到、早退与旷工
第九条 迟到:上班时间后30分钟内到岗视为迟到。每月累计迟到三次(含)以内,每次扣款50元;超过三次,自第四次起每次扣款100元,并给予书面警告。
第十条 早退:下班时间前30分钟内无故离岗视为早退。处理办法同迟到。
第十一条 旷工:有以下情形之一视为旷工:
1. 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擅自缺勤;
2. 假期期满未申请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逾期未到岗;
3. 伪造、涂改休假证明;
4. 无故不打卡且未办理任何外出手续。
旷工半天扣发当日全额工资;旷工一天扣发三日工资;连续旷工三天或年度累计旷工五天者,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第五章 请假规定
第十二条 员工请假须至少提前一天通过办公系统提交申请,并附相关证明(如病历、事由说明等),按审批权限逐级报批。紧急情况可先口头请假,事后24小时内补办手续。
第十三条 审批权限:
1. 请假一天以内:部门负责人审批。
2. 请假三天以内: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领导审批。
3. 请假三天以上: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
所有请假申请最终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十四条 假别种类:
1. 事假:因私事需处理可请事假。事假期间不计发工资。
2. 病假:因病需治疗或休息可请病假。须提供二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病假工资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发。
3. 婚假、产假、陪产假、丧假等按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加班与调休
第十五条 公司不鼓励加班,提倡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确因工作需要加班的,须提前通过系统提交《加班申请单》,经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认定为有效加班。
第十六条 经批准的加班,原则上安排调休。员工应于加班发生后三个月内申请调休,过期视为自动放弃。调休需提前申请,审批流程同请假。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调休的,按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部负责本规定的解释、修订与监督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XXXX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