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这是我们党在长期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形成并始终坚持的根本领导制度。这项制度科学地反映了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党的领导工作中的具体运用,是保证党的决策正确、执行有力、团结统一的关键机制。
集体领导是党的领导的最高原则之一。它要求凡属重大问题,都必须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集体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都无权擅自决定。这样做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能够集思广益,充分发挥集体智慧,避免个人认识局限可能造成的决策失误;能够有效制约权力,防止个人专断,保证权力在正确的轨道上运行;能够体现党内民主,使委员会每个成员的意见都得到尊重和表达,从而形成团结和谐、生动活泼的政治局面。历史经验反复证明,凡是坚持集体领导的时候,党的事业就顺利发展;凡是集体领导被削弱或破坏的时候,往往就容易出现失误甚至挫折。必须将集体领导摆在突出位置,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确保委员会真正实行集体决策。
在强调集体领导的个人分工负责同样不可或缺。委员会作出的集体决策,最终需要落实到具体的人去执行。没有明确的责任分工,再好的决策也可能沦为“空中楼阁”。个人分工负责制要求委员会成员根据集体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敢于担当,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这既能有效提高工作效率,防止出现推诿扯皮、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现象,也能考察和锻炼干部的实际工作能力。每个成员对自己分管的工作负责,就是对集体负责、对党的事业负责的具体体现。分工不是分家,负责不是专断,它必须在集体领导的框架下进行,执行中遇到重大问题必须及时向集体报告。
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二者辩证统一、相辅相成,不可偏废。只讲集体领导,不讲个人分工负责,集体决策就可能陷入空谈,无法落地生根;只讲个人分工负责,忽视甚至架空集体领导,就可能走向分散主义、自由主义,甚至形成个人专权。正确的做法是,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在决策环节,充分发扬民主,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在执行环节,明确责任到人,鼓励大胆负责。委员会主要负责人要善于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支持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独立开展工作。班子成员要增强全局观念,积极参与集体领导,同时恪尽职守,抓好分管工作。这就需要一套完善的制度规范来保障,包括明确“三重一大”事项范围、规范议事流程、健全决策咨询机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等,使这一结合既有原则可循,又有程序可依。
当前,面对复杂严峻的形势和艰巨繁重的任务,坚持和完善党的各级委员会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显得尤为重要。这不仅是加强党的自身建设、提高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的必然要求,也是凝聚全党智慧力量、战胜前进道路上一切风险挑战的根本保证。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巩固、完善和发展这一制度,使其焕发出更强的生命力,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制度支撑。